进口商有义务交出 CBAM 证书

通过调整边境的碳价,CBAM 将严格的欧盟 ETS 规则扩展到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当该法规全面生效时,,其价格与欧盟 ETS 配额相同(目前约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70 欧元),以弥补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所含的排放量。同时,该法规预见到的例外情况非常有限。从法律上讲,只有原产于与欧盟 ETS 挂钩的“限额与 进口商有义务 交易”碳定价系统的国家的产品才可免于适用,目前这些国家只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请注意,电力进口也有特定的豁免机制,但这与本次讨论无关)。

此外事实上免除 CBAM 法规规定的财务

义务的产品将是原产国支付了与欧盟 ETS 碳价相当的价格的产品。最不发达国家没有例外,因为它们对气候变化几乎不负有任何责任,而且目前其工业脱碳的可能性也有限。

似乎可以合理地认为,CBAM 在其目前设想的形式下,将通过对来 塞内加尔电话号码库 自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与欧盟制造商支付相同的 进口商有义务 碳价来破坏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尤其令人担忧,因为欧盟的 CBAM 可能成为其他边境碳调整机制的蓝图。同时,欧盟委员会在其附带该法规的影响评估(第 5.2.1.11 段)中承认,来自这些国家的产品在 CBAM 涵盖的进口量中占极小部分。因此,应该能够制定一个既能照顾到最不发达国家的权利,又能与欧盟的气候目标相一致的解决方案。

应当强调的是对最不发达国家 (LDC)

实行普遍的 CBAM 例外将会带来巨大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这些国 树测试与卡片分类在评 家的工业排放量增加。另外,可以提出另外两种解决方案,并有可能同时实施,使 CBAM 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保持一致。首先,可以为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产品设想一个更长的过渡期 (例如到 2040 年),在此期间进口商只需为这些产品所含排放量的一小部分支付碳价。其次,可以为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产品设定最高碳价。

在一份讨论全球最低碳价可行性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文件中,有人提出,对低收入国 印度手机号码 家来说合适的碳价应该为每吨二氧化碳 25 美元左右。这个比率可以构成从最不发达国家 (LDC) 进口产品的最高碳价。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