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国际刑事 尚未做出回应

国际刑法中严肃对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表明,同一事实情况有时可以同时被描述为对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的侵犯和国际犯罪。虽然承认这种重叠的局限性,但我对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ESCR) 不会也不能由现有国际刑法处理的观点提出质疑。我认为,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重叠的国际犯罪应该受到严肃对待,原因与其他国际犯罪大致相同。

2006 年,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路易斯·阿尔布尔发表了重要讲话,声称解决过去暴行的努力显示出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偏见。她批评这些努力排除了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考虑,并且“以对过去一小部分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为追究责任为前提”。阿尔布尔认为,这种忽视表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仍然被错误地视为“不是应得的权利,而仅仅是没有人可以对其实现负责的理想目标”。针对这种情况,阿尔布尔发出了行动呼吁,包括特别呼吁进一

步研究使用现有国际和国家法院的规约将经济

、社会和文化侵犯行为裁定为国际罪行”。近十年后,关于通常被称为“过渡 塞浦路斯电话号码库 时期正义”的经济和社会(有时是文化)层面问题的辩论显然在规模和争议性上都有所增长(正如Aoife Nolan 在此处或 Barrie Sander在此处概述的那样)。作为这一演变的一部分,并认识到确实存在严重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联合国秘书长强调,“联合国支持根据国家或国际法调查和起诉涉及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行为”。此外,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许多方面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并没有传统上认为的那么大的区别。

然而,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更多地关注社会经济和文化虐待行为,。大多数当代国际刑事律师否认在现有国际刑法框架内解决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的法律可行性。相反,他们将违反经济、

文化或社会问题背离了国际刑法

以及更广泛的过渡司法)的原始概念。我将此称为“法律不可能性 但国际刑事  论证”:几位作者 有的国际刑法规定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唯一的或至少是首要关注点,这从包含当代国际罪行定义的条款中显而易见。因此,人们通 了数百次新访问和链接 常理所当然地认为,《罗马规约》这些主要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罪行适用于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为,而不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言 香港领先论表明,国际 的等级处理归因于实在的国际法,而不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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