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并不想直接断言这是犯罪

本书的第二部分证明了核心论点,即 ICL(Schmid 博士对其定义很广,包括许多“跨国”犯罪)已经涵盖了许多严重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我无意对此进行详细介绍,,对文献做出了巨大贡献。它整合了相关法律和非常有用的案例研究,为研究注入了活力,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这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可以为太多人认为相当抽象的权利奠定基础。我可以就具体问题提出一些粗鲁和/或迂腐的观点,但——抱歉,我控制不住自己——其中一个观点可能是关于意图的性质,在这方面我仍然是一名普通律师,并且仍然认为,遗憾的是,《罗马规约》第 30 条默认排除了鲁莽/故意行为。我真的认为 Schmid 博士在整合法律及其应用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在第三部分中施密德博士讨论了违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违反《国际刑法》重叠的后果。其中包括国际刑 德国电话号码库 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并非国际刑法的始末),国家法院,豁免权和大赦。这是本书最短的部分,因此讨论虽然仍然很好,但更加简洁。

至少对我而言,所采用的法理学方法本质上是实证主义的。法律和 格分开的(尽管后者在本书后面(特别是第 8 章和第 9 章))。有些人可能会质疑这是否是一种合适的方法。例如,马蒂·科斯肯涅米(Martii Koskenniemmi)严厉批评了使用法律“主流化”人权的想法,理由是人权的道德吸引力在合法化过程中消失了(Martii Koskenniemi,《主流的吸引力》(1990)88密歇根法律评论1946)。话虽如此,我绝不会贬低像这样的好实证主义作品,至少现代实证主义的鼻祖之一杰里米·边沁

我或许会但我希望看到更多后者的内容

因为我确信施密德博士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特别是,看到作品 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真正鼓舞人心的作品,令人欣慰(顺便说一句,他对东京国际刑事法庭最有深度的法官伯特·罗林(Bert Röling)后来的作 他并不想直  品产生了巨大影响)。加尔通对结构性暴力的概念,即(至少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和经济暴力,而不是直接暴力。然而,我认为加尔通的观点是,由于社会条件被认为是自 如果我听从高中历史老师的指示 然的,这种观点 为我认为 病的灵丹妙药。出于各种原因,我对这种立场感到不舒服。我应该明确指出,施密德博士非常谨慎 香港领先地表示,,也不想直接断言这应该是犯罪,这个领域划定犯罪的界限,那将非常非常有帮助。我说话不是为了告诉别人,我只是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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