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是否在不久前就得到

可能的情况是(或者我只是希望如此),大多数国际律师进入该领域是因为他们具有某种正义感,而且那些成为人权律师的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种律师的职责就是改善人类的生活。尽管人权律师之间可能存在分歧,但分歧在于如何让世界变得更美好。至少在西方,大多数人权倡导者都关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PR)的角度。(第 10 页)。因此,至少在人权法学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SCR)往往被视为“真正”(CPR)权利中不太受欢迎的继子。

Schmid 博士的目标是通过国际刑法 (ICL) 已经涵盖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程度这一特定视角来挑战这一点(第 22 页)。因此,本书涉及的领域至少在西方受到的关注程度一直很低(1966 年的两项国际公约(关于 CPR 和经济、社会和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电话号码库化权利)分别是西方和社会主义/不结盟国家的创意,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可能更多,非洲对这些公约的关注度肯定更高。如果没有另一公约,这两项公约可能都不会通过,正如《维也纳宣言》(Schmid 在第 14 页和第 25 页中指出)明确指出的那样,需要将几代人权(1999 年)视为不可分割的,并给予同等的关注。

我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个项目和这项工作

应该说,在(几乎)一开始,施密德博士就写了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而且是一篇经过充分研究、写得很好、经过深思熟虑的论文。从技术上讲,它对其研究问题和核心论点清晰得令人耳目一新(第 1-2 页、第 22 页)。

本书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念性的,旨在反驳 德博士(非常准确地)所说的“法律不可能性”论点,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不可诉诸法律的政治愿望。事实上,这项工作的进展方式非常到位。毕竟,如果要回应的论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仅仅是愿望,不像 ICL 的业务是“硬性”的 CPR,那么证明 ICL 涵盖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反驳。

不过施密德博士也承认

这一观点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国际人权法》并不涵盖  题是否在不  有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的行为,这一观点非常明智(书中的判决也更普遍)。其次,它只涵盖与《国际人权法》重叠的权利方面。施密德非常正确地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法》也是如此。事实也应该如此,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不是一回事。前者主要是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某种形式的限制,后者则是将 了解 Eamil 营销解决方案的定价模型 人关进监狱。它们有重叠之处,但并不相同,正如施密德博士所建议的那样(第 41 页)。即便如此,我还是想知道,可诉性 香港领先(更普遍意义上的)问了解决,因为哈特指出,几乎每部 核心和边缘,这里也一样。我从未认为 ESCR 的价值较低或必然缺乏可诉性(尽管我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曾师从 David Harris,因此可能书籍讨论经济社会和文 只是从大师的杰作中借鉴而来)。此外,本书通过大量引用二战后起诉案例表明,法律不可能性论点最迟在《战犯审判法报告》公布后才真正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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