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政策应以避免损害其他国

各国有一项普遍义务,即单独或通过国际合作共同采取行动,以实现其各自领土外的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项义务载于《联合国宪章》,该宪章要求会员国之间开展合作,以实现所有人的人权、更高的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和社会进步与发展。各国在实现彼此人权方面有广泛的国际合作义务,而“国际援助与合作”义务明确规定了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以确保儿童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义务进一步加强了各国在实现彼此人权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主张人人有权享有一个能够实现人权的国际秩序,到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对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吁,再到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和《千年宣言》中对解决贫困问题的共同责任的肯定,毫无争议的是,旨在确保首先行使基本人权的国际合作可以在国际法的传统渊源中找到。

马斯特里赫特原则确认

各国负有积极的国际合作义务,以普遍实现社会经济权利。人权义务适用于国家间关系, 香港电话号码库 这与国际人权法并不冲突,尽管传统的国际人权义务主要侧重于规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民或在某些情况下对其领土外但受其管辖的人民的行为。这些“全球性义务”(《马斯特里赫特原则》第 8(b) 条)具有很强的国家间成分,但根据国际人权法,人民仍然是权利持有者,并被视为权利的最终受益者。

经济全球化表明,当今世界,仅靠各国临时、单方面或双边的努力无法妥 社会经济权利。相反,全球结构环境必须有利于实现这些权利。数十年的国际立法重申了 解决贫困和欠发达问题以及支持普遍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安排的重要性。履行这些义务需要妥善管理贸易、投资、税收、金融以及环境和发展合作等国际监管领域。各国(包括作为国际组织成员)制定、解释、适用和定期审查条约和标准将在解决保障所有人人权的结构性障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充实国际合作义务包括国际援助与合作义务

的内容时,我们看到,国际援助与合作并不局限于工业化国家经常主张的金融资源转移。高收入国家往往将这一义务等同于资源转移,然后认为它们没有法律义务将资源转移到国外以满足需求,只有道德义务。确保一系列 有助于营造有利于人权的国际 线数据库 环境的要求与对规范的这种狭隘解释相悖。无论如何,虽然很难断定某一国家有

话虽如此,各国实际上可能有法律义务转 决世界贫困问题。自 1970 年代以来,高收入 秘书的现代替代品 国家一再承诺将国民总收入的 0.7% 用于官在全球范围内履行 方发展援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CESCR) 将此作为衡量 和其他政  国际援助义务履行情况的一种手段。根据 CESCR,有能力援助的国家应分配“充足和合理”的资金(对原则 31 的评论,1151,第 2 段),同时它们还共同承担义务,即为普遍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调动“最大可用资源马斯特里赫特原则。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