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人领导人的经济发展政策也拖延履行国家固有应有的对人民的人权,那么可以说,这种据称是在行使经济自决权时实施的政策 应该 反映人民通过知情和民主程序自由表达的意愿。至少在最边缘,应该有真正的公众参与一项旨在拖延尊重、保护或促进一国人民享有人权的经济发展政策。强人领导人往往对这一点保持沉默,当他们声称以“自决”为由推行经济发展政策时,这些政策可能会搁置、拖延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国家对其人民的人权义务。
主权、特殊情况、法治和发展
援引特殊情况和国家紧急状态来为减损人权义务辩护,在国际生活史上屡 哥伦比亚电话号码库 见不鲜。(我已在这里详细讨论过这个问题;其他人也在这里、这里和这里等地讨论过这个问题。)近年来,强人领导人援引主权义务来应对特殊情况时,非常独特的是,他们通常不会明确阐明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减损条款。相反,他们大量提到维护与发展有关的“法治”,呼应了大会《关于国内和国际法治的宣言》:
我们坚信法治与发展密切相关
相辅相成。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推进法治,对于持续和包容性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充分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而所有这些反过来又会加强法治……”(宣言,第 7 段)。
世界各国领导人在声称他们采取行动是为了恢复“法治”和保护其人民的主权和
非歧视、人权和经济发展
最后,世界各国领导人声称,经济发展政策是实现本国人 Eamil 营销如何帮助改善呼叫中心管理 人权目标的首要 和政府机构的 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可以逃避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赋予国家的责任,确保不歧视,例如“尊重并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澄清,歧视“构成直接或间接基于禁止歧视的理由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或其他差别待遇,其意图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对《公约》所载权利的平等承认、享有或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7段)。
那么当国家为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制定的经济发展政策基于种族、性别、民族、宗 香港领先 教、财产、政治观点或其他地位而 造成不合理的区分时,不歧视原则就被违反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与塞缪尔·莫恩的笼统断言“即使是完美实现的人权也与极端不平等相容”持不同观点。 凯瑟琳·西金克 在她 2017 年出版的书中正确地质疑了这一断言(及其缺乏实证证据),指出人权在教育、医疗保健和性别平等等社会问题中的作用取得了相应的成功和逐步进步。我想补充一点,与莫恩的观点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