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G20 峰会即将于2013年9月5日至6日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如上图左所示,来源)预计将聚焦于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利用此次论坛的双边和多边会谈,向其他世界领导人施压干预叙利亚的理由。
然而,尽管叙利亚干预计划迫在眉睫,峰会确实承诺悄悄地讨论同样紧迫的全球经济和监管治理问题。国际律师感兴趣的是峰会即将审议2013 年 9 月的 G2O/OECD 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融资高级原则。这些原则宣称
“帮助政策制定者设计政策和监管框架,鼓励机构投资者按照其投资期限和风险回报目标行事,提高其为经济提供稳定资本来源的能力,并促进资本流入长期投资。这些原则解决了机构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监管和制度障碍,旨在避免可能扭曲市场正常运作的干预。”
这些原则旨在补充现有的国际“软”标准和指南,例如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主权财富基金圣地亚哥原则、经合组织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共治理原则和经合组织的跨国企业准则等。
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主权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提出了独特的国际责任问题,以及其行为是否应归于其主权所有者或发起人。融资者,因为他们在不同国家开展长期投资和活动。为此,《原则》呼吁各国确保机构投资者“受到充分监管和监督,考虑到其特殊性和面临的风险,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爱沙尼亚电话号码库 ”(原则 1.6)。机构投资者同样有责任“识别、衡量、监控和管理与长期资产相关的风险以及任何长期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原则 3.4)。
2008 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各国应通过金融监管框架让机构投原则 7.3)
上述向 G20 峰会提出的建议清楚地表明,人们对于机构投资者作为国际经济监管的积极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虽然机构投资者表现出不同层次和程度的国家所有权和控制权,但不能说它们自动成为免于国际责任问题的私人行为者。根据其原始立法或行政章程或公司注册文件的条款,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可以归因于其主权国家赞助者,方式有四种:作为“国家机关”(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4 条);“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国际法委员会条款第 5 条);或者为机构 供资金的主权国家赞助者是否有效地“指导或控制”投资者的行为(国际法委员会条款第 8 条)或采纳和批准投资者的行为(国际法委员会条款第 11 条)。
然而,除了归因问题之外,机构投资者不同的公私结构还提出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他们参与离岸投资业务可能产生违规行为,而这些业务最终会违反国际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劳工标准。虽然资助此类违规行为几乎
有证据表明公司正在行使公共权力
或者国家正在利用其对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专门实现 的情况下 默认机构投资者 行归因。 (国际法委 香港领先员会评论,第 48 页,第 6 段)。
最后,本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对这些原则提案的审议,应当及时重启关于各国“尊重、保护和履行”(见联合国《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实施指导原则》)国际人权标准的义务是否转化为持续和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对其机构投资者的域外行为进行有意义的 您可以在工作中或在超市排 监督的讨论。除了前任特别代表约翰·鲁格关于企业对侵犯人权行为直接责任的提议之外,各国与机构投资者更直接的联系无疑使国际责任问题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