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早期的国际刑法材料似乎表明,侵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一直是国际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对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推动者拉斐尔·莱姆金 (Raphaël Lemkin)来说,侵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政策与种族灭绝的定义之间存在着核心关系,他成功地说服各国将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纳入公认的犯罪法律定义中。亚瑟·格雷泽 (Arthur Greiser) 是一名“模范纳粹”,因其对波兰人民实施的可怕政策而被判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如果我们从当代人权的角度研究他的审判,这些文件就像一本入门书,讲述了如何通过严重侵犯受害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食物权、健康权、住房权和工作权以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来犯下国际罪行。不幸的是,尽管格雷泽是有史以来第一个根据《纽伦堡宪章》被定罪的人,但他的审判几乎被完全遗忘了。
仅举几个近期的例子例如
国际刑事法院第二审判庭最近承认,盗窃家庭用品、食物或牲畜会对幸存者的日 埃及电话号码库常生活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可归入战争罪抢劫(加丹加审判判决,第953段)。在个人代表国家实施抢劫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战争罪以及侵犯社会经济权利,例如食物权。阻碍人道主义援助、污染水源和拒绝向受其控制的个人提供基本(和可用)药品、食物或 非常直接的行为例子,这些行为可能既构成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行为,也构成国际罪行。破坏生计,例如烧毁受害者的房屋或“单挑政治监狱中的囚犯进行饥饿和强迫劳动”,可能构成严重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以构成迫害指控。强制人口迁移也经常与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相伴而生,特别是强制驱逐或在人们获得工作和生计方面故意采取歧视性措施。此外,许多未列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国际罪行也可能与社会经济和文化虐待行为密切相关——与奴隶制有关的做法或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只是两个例子。总之,证据表明,声称依赖国际刑法的现有机制无法解决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一论点不仅对刑事法庭的律师具有重要的技术和表达意义,
而且对为真相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赔偿计划、非政府组织、人权机构或其他依赖国际刑法相关框架 组织工作的律师也具有重要 我确信你们中的一些人 化权利的行为可 的技术意义和表达意义。根据本书的分析,主要的政策建议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应无条件地关注与 香港领先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的问题;相反,请读者考虑国际刑法的全部范围,并反思我们在决定哪些事实值得国际刑事律师给予多少关注时所采用的原则和假设。
然而,国际刑法目前在有关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后应该或可以做什么的讨论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只要国际刑法继续被用作主要规范框架,只要国际社会坚持人权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理念,确保平等地挖掘现有法律在公民、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的潜力似乎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