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德令人信服地指出,调查和起诉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面临许多相同的挑战,例如选择性(第 322 页)和证据问题(第 327 页)。但可能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值得关注。第一个因素涉及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与非国家行为者问责之间的关系(第 306 页)。
许多当代冲突或暴行暴力局势都是国内或跨国性质的,涉及非国家行为者。正如施密德在书中所表明的(并由施密德在第 86-88 页中辩护),ICL 通过对战争罪(例如武装团体之间的冲突)或危害人类罪(“基于能力的测试”)的解释,不断扩大非国家行为者的问责范围。从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角度来看,这种法理学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在人权文书中,这些侵犯行为通常与国家义务(“尊重”、“保护”和“履行”)有关。《马斯特里赫特准则》规定“
国家应对其未能尽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负责。
在某些方面能比传统人权法更
例如,非国家武装团体可能因破坏文化遗产或疏忽(例如拒绝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捷克共和国电话号码库 等行为而面临问责。有组织团体的成员可能因违反劳动条件(例如奴役和强迫劳动)而被追究责任。但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基于非国家行为者的权威和对个人的控制,特定类型的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例如获得医疗、教育、福利、“逐步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新领域。它带来了新的规范挑战,包括对规范过度扩张的某些担忧。
在联系和归因方面还出现了其他问题。本书没这一方面。ICL 制定了一套复杂的责任模式(例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5 条)。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违反最低标准或义务,责任可能很容易确定和具体化。但许多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例如监管失败)的原因很复杂,与多种因素有关。ICL 关注的是个人对犯罪的贡献。通过这种基于个人的框架很难捕捉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集体层面。
更根本的是参与处理违反经济
社会和文为可能会产生某些扭曲效应。当 ICL 专门处理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时,它会通香港领先 过某些利益(例如,普遍主义、保护“共同”价值观)、标签(例如,国际犯罪定义)、叙述和过滤器(即解构和抽例如,对文化物品的攻击,如 尽责地控制 在马里(Tumbuku)发生的事件,可能会根据 ICL 被调查和起诉为犯罪,因为所谓的国际利益,而不是它们在当地或国内社区眼中的重要性。因此,司法能会改变侵权 我坚信优化的元描述的价值 行为的含义,甚至产生某些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效的保护需要更的责任可以在多大 好的背景化和更好的策略来将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转化”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