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人将处于极端不平等的地

这引出了第二个批评,即声称 ICL 可能不仅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且是问题的一部分。本书主要集中在规范框架的分析上。它较少涉及实际实践及其悖论。

过去几十年,国际刑事司法的实施显然可能引发摩擦,甚至助长对社会经济权利的潜在侵犯。法院不仅是法律实体,也是社会行为体。它们具有某些行为(即“不伤害”)和保护义务,这些义务基于对人的权力行使和照顾义务。以这种身份,它们实际上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同谋。正如Christine Chinkin所强调的那样,存在着深层次的结构性不平等,因为刑事程序可能为“那些被逮捕和指控犯罪的人”提供比受害者更多的利益(例如,在食物和医疗保健方面)。证人方面出现了特殊问题。他们经常在作证后被搁置一旁。研究表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证人回国后面临遭到报复或被驱逐出家乡的风险。

在卢旺达的背景下

种族灭绝的受害者和幸存者“理所当然地一贫如洗”,缺乏足够的医疗支持(例 哥斯达黎加电话号码库 如,艾滋病毒)。需求显然超出了受害人和证人科根据规则 34提供的咨询和支持的能力。国际刑事法院在保护被拘留的刚果民主共和国证人方面面临困境。审判分庭明确承认,《规约》第 21(3) 条禁止其无限期延长“拘留”。

第二个问题涉及将经济、社会和文化 际参与。对受害者的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新领域,其中对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国际刑事法院、

社会和文化权利侵犯例如健康

接受教育)的参与度都更高。现有实践中充斥着对弱势群体保护需求的提及。 不同成本模型的比较 这 保护的人将处  引发了新的认识论和概念问题。国际刑事法院能否可靠地进行需求评估和评估伤害?它是否有能力做出优先选择,并且它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受害者的标签或对脆弱性的关注是否不包含某些居高临下或无能 力的特征?正如研究(例如,Fletcher、Kendall 和 Nouwen)所指出的 香港领先那样,人们倾向于将受害者视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非政治主体。这与阿伦特的著名主张形成了鲜明对比,即“如果没有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那些“受人权位”。因此,在赔偿实践中过分关注经济、。

这些是保护的一些薄弱环节。它们反映了其他  护机构在人道主义行动中越来 保护的人将处  越多地转向权利时遇到的挑战。在未来关于 ICL 和 ESCR 违规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它们值得进一步关注,并借鉴施密德设定的一些重要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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